平顶山支队召开新闻通气会曝光交通违法典型案例

2016-3-11 11:06| 发布者: admin| 查看: 45| 评论: 0

摘要: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一批违法突出重点企业、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一、违法突出重点企业(截止2月22日): 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 ...
为震慑交通违法行为,警示交通参与者,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现将一批违法突出重点企业、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具体如下:

一、违法突出重点企业(截止2月22日):

平顶山市中运发物资有限公司 82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中天物流有限公司   48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运公司货运三分公司  45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万里亿众运输有限公司  35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瑞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8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一分公司  28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汽车运输公司第五车队  25条违法未处理

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5条违法未处理

郏县豫众运输有限公司 23条违法未处理

郏县福万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23条违法未处理

二、专业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重点车辆(GPS监管平台巡查到具有超速违法行为的重点车辆)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豫D66203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D75962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D78826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七分公司  豫D80532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市华豫运输服务公司客运分公司  豫D88868  大型客车  超速一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D91519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  D93919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豫D95061  大型客车  超速1次

三、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1月7日19时50分许,赵某某驾驶豫D****8号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宝丰县产业聚集区国玺超纯公司东侧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优狐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6年1月18日18时30分许,高某某驾驶豫D****9号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在湛河区沿新南环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鹰轮锦苑小区门口附近路段时,将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余某某撞倒,造成余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高某某驾驶机动车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疏忽大意,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2016 年1月20日19时40分许,许某某驾驶豫D****5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许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卫东区辛南村路段附近时,与相对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豫D****5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许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奇瑞轿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其中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拨打手持电话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四:2016年2月6日20时20分,宋某某驾驶牌号为苏B****N的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329省道郏县李口乡闫集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酒精呼气测试,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2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郏县交警大队对宋某某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五:2016年1月21日1时40分许,齐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9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宝丰县大营镇赵楼村南路段时,与由翟某某驾驶的豫U****9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豫D****9号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郭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2016年2月7日0时30分许,牛金秀驾驶豫DNC516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叶县洪辛线廉村镇赫杨村路段,被叶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牛金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醉酒驾驶。牛金秀涉嫌危险驾驶,目前正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2016年1月26日20时10分许,闫栋栋驾驶豫D-CQ83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县大营镇兴宝路东段时,被宝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闫栋栋血液乙醇含量为108.20mg/100ml, 属醉酒驾驶。闫栋栋涉嫌危险驾驶,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16年2月7日23时许,刘灿洋驾驶豫D36D16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叶县昆水路二手车交易市场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刘灿洋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刘灿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44mg/100ml属醉酒驾驶。刘灿洋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2016年02月11日19时许,高卫东驾驶豫DR6286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鲁山县张店乡新华村道路自南向北行驶到“亚方商砼”搅拌站门前路段时,撞住路上行人任四致摩托车摔倒损坏高卫东、任四受伤。抽血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高卫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54mg/100ml,属醉酒状态。高卫东涉嫌危险驾驶罪,正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2016年1月31日15时40分许,李振刚驾驶车牌号为豫KW3399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舞钢市垭口温州路与支鼓路交叉口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鉴定,李振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1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李振刚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六:2016年2月2日21时,王建军驾驶豫DLL797号小型汽车, 在叶县广安路与叶廉路交叉口,被执勤的叶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有酒驾嫌疑。经舞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鉴定,王建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mg/100ml,属醉酒驾驶。王建军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七:2016年2月3日20时,李温习驾驶豫DS8572号小型汽车,在叶县昆阳大道叶廉路交叉口,被执勤的叶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有酒驾嫌疑。经平顶山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李温习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李温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八:2016年01月29日21时55分,石朝峰醉酒后驾驶豫DCF083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城关镇迎宾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南50米处时,被执勤的郏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提取的石朝峰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检验结果是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6.81mg/100ml,属醉酒驾驶,石朝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九: 2016年2月12日18时55分许,李贺新驾驶车牌号为豫QHX860号小型轿车在舞钢市朱兰大道苗圃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在办案中发现驾驶人李贺新涉嫌酒后驾驶,经检验鉴定,李贺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李贺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 2016年1月26日17时10分许,王耀林驾驶豫D-Q8616号轰轰烈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宝丰县大营镇粮所西十字路口处时,被宝丰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后经检验鉴定王耀林血液乙醇含量为82mg/100ml, 属醉酒驾驶。王耀林因涉嫌危险驾驶,现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吊销驾驶证案例

1、李三,男,于2016年1月21日22时15分,驾驶豫DKD061小型汽车,在市区平安大道开源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张文里,男,于2016年1月21日14时00分,驾驶豫DM6696小型汽车,在叶县昆阳大道与九龙路交叉口东50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吕献忠,男,于2016年1月20日23时30分,驾驶豫DHZ139小型汽车,在市区优越路:开源路至中兴路路段,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王新付,男,于2016年1月18日16时30分,驾驶豫DEF568小型汽车,在郏县王集乡王集村东邢庄路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雷适营,男,于2016年1月21日21时55分,驾驶豫DKU653小型汽车,在郏县龙山大道与经三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叶银杰,男,于2016年1月22日14时11分,驾驶豫DYU199小型汽车,在平顶山市建设路东段东站东路铁路涵洞桥,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王鹏飞,男,于2016年1月26日20时55分,驾驶豫DQH571小型汽车,在市区平安大道开源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吕长现,男,于2016年1月25日15时57分,驾驶豫DUV618普通摩托车,在311国道鲁山县三里河公安执法检查站,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张新立,男,于2016年1月19日20时00分,驾驶豫DQE767小型汽车,在鲁山县老城大街南阳路交叉口011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0、耿克利,男,于2016年1月19日21时00分,驾驶豫DV0030小型汽车,在鲁山县人民路钢厂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六、2月19日全省整治酒驾统一行动日查处的酒驾案例:

1、李红宾,男,2016年2月19日17时25分,驾驶豫DUX985的普通摩托车在鲁山县墨公路:人民路至顺城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2、柴跃军,男,2016年2月19日20时45分,驾驶豫DR9020的小型汽车在鲁山县徐西311国道575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3、李耀维,男,2016年2月19日21时0分,驾驶豫DES767的小型汽车在鲁山县庙洪242省道0231公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4、张大超,男,于2016年2月19日14时30分,驾驶豫DCE913小型汽车,在叶县叶邓线与东环路交叉口东200米,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5、辛晓伟,男,于2016年2月19日21时57分,驾驶豫D1F808小型汽车,在郏县郏神线15公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6、赵双泉,男,于2016年2月19日21时10分,驾驶豫DZ0907小型汽车,在鲁山县鲁平大道西穆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7、张彬,男,于2016年2月19日20时49分,驾驶豫KZ8632小型汽车,在郏县文化路与复兴路交叉口,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8、吴二坡,男,于2016年2月19日14时30分,驾驶豫D5B565小型汽车,在市区东环路;平安大道至矿工路路段,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9、王洪斌,男,2016年02月19日21时45分,驾驶一辆无号牌的黄色珠峰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平顶山市区迎宾路与矿工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10、程平西,男,2016年2月19日15时,驾驶豫DV5692号小型汽车,在叶县叶邓路东200米,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