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支队曝光一批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2016-3-11 11:08|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5| 评论: 0

摘要: 罔顾行人安全,致人死亡被判刑。2015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大路里乡陈桥村六组)驾驶豫QH6927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沿3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31 ...
罔顾行人安全,致人死亡被判刑。2015年4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大路里乡陈桥村六组)驾驶豫QH6927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沿33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31省道上蔡县境61km+144m处时,将道路上的行人李某撞倒受伤,后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1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3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忽视安全酿事故,致人死亡负刑责。2015年7月8日11时许,魏某(男,生于1967年12月4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遂平县和兴镇火龙庙村委潘王庄08-095号)驾驶豫QA7329红色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QB099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上蔡县境内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蔡县西洪乡腰店村路段时,与同行右侧的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造成电动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魏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7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3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严重超载酿事故,致人死亡后悔迟。2015年8月11日3时许,项城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小李村)驾驶严重超载的豫P2C131重型自卸货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育德学校东侧时,与曹某停放在公路南侧的豫P1A914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曹某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8月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29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醉酒”驾驶无牌车,危险驾驶被判刑。2015年8月10日6时许,王某(男,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蔡都镇北环一路596号)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沿上蔡县韩寨乡至蔡沟乡林堂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韩寨乡邱路口村新农合定点诊所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及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二人受伤。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298号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王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02mg/100ml。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9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酿事故,危险驾驶被判刑。2015年9月24日16时许,李某某(男,生于1986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无量寺乡后陈村又嘴李第十一组)酒后无证驾驶豫QE1022小型轿车,沿上蔡县重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重阳大道于蔡明路交叉口时,与两辆小车相撞致三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494号刑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李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7.77mg/100ml。2015年10月20日,上蔡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四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醉驾”=“罪”驾。曹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王惠庄。2015年9月1日20时许,曹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R6786小型轿车,沿上蔡县百尺乡至上蔡县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速引线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5]1298号刑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11.13mg/100ml。2015年9月5日,曹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犯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2日,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2015)514号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7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