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日报】整版刊登《事故本无意,协商最便利》文章

2016-3-11 11:17| 发布者: admin| 查看: 50| 评论: 0

摘要: 平顶山日报】整版刊登《事故本无意,协商最便利》文章 2015年6月25日,平顶山日报《法制》专版以《事故本无意,协商最便利》为题进行了整版报道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 ...
平顶山日报】整版刊登《事故本无意,协商最便利》文章

 

    2015年6月25日,平顶山日报《法制》专版以《事故本无意,协商最便利》为题进行了整版报道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的建设情况。

 

    全文如下:

 

    近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深化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建设——

 

事故本无意 协商最便利

本报记者 卢拥军 通讯员 武兴汉

 

新闻背景:

    1月29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座谈会,全市16家财产保险公司理赔经理参加座谈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大队长白清、教导员王智表示,建立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对减少事故车辆人员在现场停留时间、缓解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交通拥堵、进一步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将起到巨大作用。

    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钱长说,他们将加强各保险公司与交警部门的双边协作,建立健全合作机制,进一步彰显了保险服务能力,助力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建设。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支队长侯树岭介绍,实施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是提高事故处理效率和群众满意度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市交警部门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创新事故处理改革大局的关键一步,同时有利于各保险公司节约人力、提高效率、减少工作成本,是一项多方受益的社会管理创新模式。

 

    近日,记者走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进行了采访。

场景一:

    2月2日上午,市民张某驾驶私家车在市区建设路与劳动路交叉口违章变更车道时,与李某驾驶的私家车相撞,双方车辆都有损失,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张某承认是自己的过错造成了事故,愿意赔偿对方的损失,李某也同意张某的处理意见。双方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后,拿出各自的手机拍摄了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等证据后,共同将车辆挪到前方500米处的一个公共停车场内。就这样,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路面拥堵在3分钟内便恢复了正常通行。

    由于张某的私家车入有保险,张某选择了报警并向投保公司报案。5分钟后,交警赶到现场,根据双方的描述及手机内的现场照片,当场认定张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填写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书,双方确认后签名,各执一份。交警又与尚未赶到现场的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人员取得联系,告知现场处理情况,沟通下一步的工作,随后,转告双方当事人。为节省时间,双方将车辆都开到了一个就近的定损服务点,等候保险公司定损人员。

场景二:

    张某和李某都将车辆开到建设路东段某品牌4S店内的定损服务点,由已提前预约在此等候的保险公司定损员小王负责接待,小王迅速对双方车辆的损失进行了评估并当场向双方通报了损失价值。待价格确定后,小王将双方的驾驶证、行驶证、投保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以及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向公司进行提交。公司确认后,当日即向张某本人的银行卡上支付了事故赔偿金。

    以上是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的一个缩影。

 

建立完善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势在必行

    随着机动车及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长,新手及车辆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频发态势。其中,有很多是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完全可以通过保险快速理赔解决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但当事人仍选择报警,由交警到现场定责调处,这不仅造成了“小事故、大拥堵”现象频频出现,而且占用了大量警力资源。因此,针对双方以上车辆在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能够自行离开、各方财产总损失不超过5000元,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建立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势在必行。

    让群众通过自主协商或快速理赔解决小事故,有利于减少交通堵塞、降低交通管理警力的消耗,在提高群众满意度方面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预防和处理大队积极探讨如何完善这项工作机制。

    目前,我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面临的现实问题主要有以下5个方面:

    知晓率不高。群众对快处规定不了解,对交警外的第三方处理部门不信任。对于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近90%的群众选择拨打110报警处理。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之间缺乏信任,有的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起口舌之争,选择拨打110报警处理,坚持等到事故民警到场处理,不愿意去快速理赔中心,无法及时撤离现场,造成道路拥堵。此外,群众证据意识不足,拍照方法技巧不足,通过拍照难以辨识事故现场情况和碰撞部位细节,给后续的事故定性定责造成困难。

    抵触情绪大。部分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防止骗保现象发生,接客户报案后,仍要求事故当事人在现场等候,只有保险勘查人员现场勘查后,才能撤离现场,或者直接要求事故当事人先行报警处理。目前,保险公司对车损2000元以下、无人员伤亡的事故实行“互碰自赔”,但为了规避风险,许多保险公司让事故当事人直接报警处理,凭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方给予后续结案理赔工作,造成了警力的严重浪费。

    缺乏专业性。保险公司对现场查勘员的交通法律法规及轻微事故认定培训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对员工现场查勘的交通法律法规及轻微事故认定培训力度不足,导致现场查勘员未掌握规范操作,使得民警和保险公司人员的答复不一致,在实际工作中给事故当事人带来不便。

    保障不到位。驾驶人在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按照规定快速撤离现场,理赔时却不能像“快处”一样得到“快赔”,有的与对方联系时不积极、不配合、不守信用、拒不赔偿等,使无责任方不能及时得到赔偿,进而抵制“快撤快处快赔”,宁愿处理时麻烦点,也不愿“快处”后不能及时得到“快赔”,更不愿通过法院诉讼获取赔偿,只能重复报警或多次报警,无形中增加了交警的工作量。

    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检验、第三者保险失效或未投保的车辆影响快撤快处快赔的实施。由于逾期未检验、第三者保险失效或未投保的车辆还存在一定的数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的推行,影响交通秩序。

    白清说,快撤快处快赔机制是一项涉及面广、业务性强,同时又需要跨行业协调、推动的艰巨任务,为让百姓期待早日成为现实,需要增强大局意识,明晰工作职责,主动密切部门协作,提升执行力,按照既定方案,积极稳妥落实各项措施,既要整合资源、优势互补、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又要立足现实、真抓实干,真正做到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踏踏实实做好事。

 

多方协作推进快撤快处快赔工作

    王智说,下一步,他们将从六个方面入手,做好快速理赔工作。

    一是加强推广宣传,使快撤快处快赔成为群众处理事故的第一选择。交警部门面向广大驾驶员群体,重点强化驾驶人主动承担社会义务、履行社会责任,交警部门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当事人将依法处罚以及对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拖延处理会付出更大代价的宣传。同时,加强源头宣传,做好辖区内驾驶员培训学校联系工作,组织初学驾驶人在进行驾驶技能学习之前,提前进行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教育培训,并将快撤快处快赔相关知识列入考试内容,以此检验初学驾驶人对轻微事故快速处理知识的掌握程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主流媒体,进一步加大快撤快处快赔的宣传力度和深度,不断推进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工作的开展,促进工作向有序化、常态化迈进。做到宣传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让群众真正了解快撤快处快赔,信任快撤快处快赔,选择快撤快处快赔。

    二是强化快速理赔的阵地建设,进一步加强理赔中心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积极作用,加强与保险行业协会及各个保险公司的交流合作,完善快速理赔中心建设,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明确规定管理组织标准、考核考勤、制度规范、工作人员接待标准等一系列制度。制度标准要切合实际,真正约束保险公司相关业务人员,让所有人员恪尽职守,让快速理赔中心有序运转。

    三是提高违法成本。对符合快撤快处快赔条件的轻微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3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进行当场处罚。对日常勤务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审验及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从严处罚,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保障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工作的开展。

    四是提升出警人员快处能力。接警人员是交通事故处理的第一道关口,接警人员通过电话直接快处轻微事故是最高效、最快捷的办法,要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使接警人员都能够远程引导,分流交通事故,充分发挥积极作用。首先,规范接警人员用语,制定指挥中心和事故民警不同类型轻微事故的接警文明用语,把握好接电话语气、语速,详细询问事故的相关详细信息。做到从拿起电话到放下电话,让报警人听明白、快撤离。其次,规范接警人员快处流程。接警人员受理轻微交通事故报警后,引导事故当事人运用快速处理办法处理交通事故,使用道路监控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取证,告知事故双方快速理赔流程。最后,加强接警人员培训。就如何通过电话引导当事人快速理赔,以及接警过程中容易遇到的快处问题,每天组织一名事故处理民警到指挥中心为接警人员结合实例进行讲解和指导。

    五是强化法律知识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出现场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保险公司要大力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相关人员要持证上岗,规范着装,统一工作规范和程序,统一现场办案用语。同时,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要加强内部民警的培训,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处置标准,助力快撤快处快赔工作的推进。

    王智说,做好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建设,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协调。一方面,增加路面的监控装置,提高路面监控覆盖率,扩大视频巡检的区域和频率,通过路面监控设施和远程摄像拍照固定证据,获取车辆信息和驾驶人信息,指挥中心电话指导当事人快撤快处快赔,最大限度地减少中间环节。另一方面,推动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公估机构和社会价格评估机构,增加人员,加强培训,增加投入,为快撤快处快赔人员装备科学、尖端设备,建设集价格评估机构、保险公司、执勤交警和110指挥中心“四位一体”的快捷通信平台或微信平台,加强即时反馈交流,减少中间环节,增强快撤快处快赔合力,提高效率,使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真正惠及百姓,惠及社会。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

    为提高我市道路通行效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鼓励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营造和谐交通环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联合市保险行业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共同制定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机制。

    第一 双方以上车辆在市区道路上发生的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能够自行离开、各方财产总损失不超过5000元,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交通事故,均可按照本机制规定处理。

    第二 发生符合本机制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应当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自行协商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当事人在现场向各自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的,保险公司应引导事故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定损服务点”办理定损及保险索赔事宜,不得要求当事人在现场停留等待。

    第三 当事人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照片、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1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车辆共同移至同一“定损服务点”进行财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在理赔之前,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可以互换车辆行驶证等有效证件。

    第四 为防止撤离现场后对事故事实部分产生争议,当事人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用摄影、录像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在《协议书》上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车辆碰撞部位及事故责任,并由当事各方签名确定。

    第五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当事人不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可以只协商确定赔偿事项而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第六 当事人发生符合本机制规定的适用快撤快处快赔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但仍报警处理或执勤民警发现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接处警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引导当事人到就近“定损服务点”办理赔偿事宜。

(二)当事人对事故成因或赔偿责任有争议而要求事故民警处理的,接处警民警应当受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第七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需办理保险理赔的,应当经驻“定损服务点”的价格评估人员鉴定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保险公司对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的,可在车辆修理前向第三方有资质的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第八 发生财产损失,适用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的,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直接依据交通事故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交警部门不再出具《事故认定书》。

    实际车物总损失超过5000元人民币,或虽未超过5000元人民币但应保险公司要求的,当事人可因理赔需要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要求作出事故认定,驻点民警应依据当事人填写的《协议书》、书面记录或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车辆损坏部位照片以及相应的调查情况等资料确认交通事故事实并出具《事故认定书》,送达给当事人。

    第九 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车辆在本市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事故责任确定且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理赔网点(或授权机构)交付完毕索赔资料后的1日内完成赔款支付。

    第十 当事人发生应当自撤现场的道路交通事故,不及时主动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驾驶人处以相应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为逃避事故责任而故意逃离且在《协议书》上填写虚假信息的,按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当事人留下真实资料但未按约定前来处理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当事人损害赔偿纠纷调解不成功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凭《协议书》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保护事故现场,并等候交通警察处理,同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或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九)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一方当事人逃逸的;

(十)事故当事人发现对方有故意撞车或持有假牌、假证嫌疑的。

 

    链接

    发生轻微事故怎么办?

    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轻微事故。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警介绍,事故车辆能正常行驶,没出现人员伤亡,没有遗撒一地零部件的事故就可以称为轻微事故。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交警支招,7步法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一、发生事故后,应该及时打开“双闪”,警示后车,防止二次事故。

    二、再心急也要注意安全。有些车主发生事故后心急下车查看自己爱车的受损情况,此时开门下车就容易    忽视后方来车,造成二次事故。所以下车时应该保持冷静。如果此时开门撞到了别人,那就赔了夫人又折兵了。

    三、下车尽快放置三角警示牌,注意保持安全警示距离。下车后应尽快放置三角警示牌,同样是为了警示后车,防止二次事故。一般的道路上,司机应该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设置警示牌;在高速路上应该在150米外设置警示牌。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比如下雨天或在拐弯处,一定要在150米外放置警示牌,这样才能让后方的车辆及早发现;夜间车辆出事时,摆放警示牌尤为重要。

    四、拍照留存证据,便于分清责任。在做好以上工作后应尽快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留存证据。拍摄时应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二次事故。应该拍摄当时车辆的相对位置和与相关交通标志的相对位置。最常见的并线剐蹭事故,应该拍清两车谁在线里谁在线外,而追尾事故则拍清楚谁在前谁在后。一般来说,拍摄前、后、侧三个角度即可。

    五、应有两车车牌照清晰的照片。应保证有一张照片拍清楚两车车牌号,防止对方车主逃逸或日后联系不上。这对有责或无责司机都是非常重要的信息,不仅是责任认定的证据,也是日后能够顺利走保险修车的保障。

    六、拍摄后迅速将车辆移至路边进行责任划分,协商赔偿,避免堵塞交通。

    七、双方意见相同应详细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有责方最好及时向投保公司报案,便于保险公司了解详情,进行理赔。

    交警提醒,发生轻微事故,保持良好心态是快速处理问题的根本。即使你是受害者,也应该把心态放平和。恶言相对或是出手伤人最终对人对己都不是什么好事,还有可能会让事件恶化。

  (卢拥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