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支队曝光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例和客车超员违法案例

2016-3-22 10:54|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8| 评论: 0

摘要: 一、驾驶客运车辆超员案例1、2016年2月3日,郑星望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沿京深107国道行驶至979公里处时,因驾驶的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郑星望被处于处五百 ...

一、驾驶客运车辆超员案例

    1、2016年2月3日,郑星望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沿京深107国道行驶至979公里处时,因驾驶的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郑星望被处于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驾驶证(412821196901050031)被记12分。

       2、2016年2月3日,杨美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沿确山县城至五里山公路行驶至五里山桥南头时,因所驾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被交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杨美被处于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驾驶证(412821197507087228)被记12分。

        3、2016年1月25日,赵亮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沿京深107国道行驶至995公里处,因驾驶的客运车辆超员20%以上被交警查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赵亮被处于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驾驶证(412821197311234513)被记1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成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作出了修改完善,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

     二、危险驾驶案例

       刘子光,住河南省确山县三里河乡马庄村委陈庄组,准驾车型C1,证号为412821199309241035,2016年1月17日21时20分,刘子光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QKF839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确山县龙山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三里河乡马庄村村通公路交叉口左转弯由西往东行驶约十米左右,被巡逻民警发现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刘子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4.64mg/100ml,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编辑: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