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严厉打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辖区交通秩序,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宁陵交警大队加大对酒后驾驶整治力度,持续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仅3月1日一天时间就连续查处4起醉酒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案例一】2016年03月01日,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村民黄某军,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04.4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黄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危险驾驶案例二】2016年03月01日,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村民桑某锋,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QUXX7小型汽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3.1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桑某锋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危险驾驶案例三】2016年03月01日,河南省宁陵县孔集乡村民王某周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VSXX0两轮摩托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24.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某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 【危险驾驶案例四】2016年03月01日,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村民解某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NVNXX6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豫NV9XX1三轮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解某喜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解某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立案侦查,因解某喜因受伤住院治疗,被依法取保候审。 饮酒驾车: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针对有些司机试图通过当场喝酒等方式蒙混过关的,明确规定只要其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也应当立案侦查。 (编辑:东东) |